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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关于在行业内执行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6

 

 

 

附件:

无锡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卡消费

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更好地解决预付卡消费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争议,规范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卡发行、使用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卡交易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无锡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预付卡是指美容美发行业的经营者为经营目的而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有价凭证(以下统称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美容美发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无锡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在本行政辖区内处理经营者在使用预付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的消费争议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依据本办法处理预付卡消费争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预付卡使用规范

第五条(经营信用)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加盟许可证书等有关证照,以便消费者了解企业资信状况。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终止消费者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

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15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预付卡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地址、注销、整体转让经营资质或者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施以保障其发行的预付卡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有效期限)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届满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办理一次延期手续,且延展期限不少于一年。延展期限届满后,卡内尚有资金余额的,消费者经协商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或换卡。经营者应当提供配套服务,消费者也可以在支付一定违约金后选择退费。

记名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记名预付卡持有者有权自行转让持有人资格,但应当提前告知经营者,并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优惠折扣) 经营者发行具有储值功能的预付卡,其相对应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应当在首次充值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未尽告知义务的或告知不明确、不合理的,消费者再次充值时不论金额大小,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首次充值时经营者的承诺给予消费者折扣率或优惠价格。

具有固定金额的有价凭证,在金额内使用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执行。超过部分消费者需要用货币支付的,应当享受经营者对社会公众承诺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

第八条(法定义务)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九条(变更约定) 经营者不得以服务水平的提升或消费环境的改善为由,拒绝向消费者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经营者提高服务价格或增加限制条件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者按照原价格条件执行。

第十条(经营终止) 经营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在中止(终止)经营后的30日内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妥善处理,清偿卡内余额。

第十一条(霸王条款) 经营者不得在预付卡背面或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二条(个人信息) 经营者不得非法使用、泄露、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换补退卡

第十三条(换、补卡) 预付卡因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消费者可持旧卡向经营者申请办理换卡手续,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

记名预付卡遗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持有人的申请办理挂失补卡手续,因持有人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换补卡需要工本费的应当在约定中注明。

第十四条未消费免责退卡)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15日内,享有无条件退卡权:

(一)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消费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二)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后,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第十五条(已消费退卡余额计算) 对于销售预付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约定不明的,消费者要求退卡,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的退卡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支付预付费,若企业无责任的,消费者应当承担银行刷卡手续费等合理费用。

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因预付卡消费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委会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约定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因经营地址、经营主体或经营项目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卡服务内容、违反约定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经营者应当在15日内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逾期未退的,应按实际退费余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并可以同时收取不超过余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经营者以其为新办市场主体而非经营主体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原预付卡服务内容,但同时又公开宣称可在附加再一次充值、提高费用等条件的情况下继续履行,视为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经营地址、主体的变更。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违法线索移送) 消委会、行业协会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因预付卡消费发生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携款逃逸的,应及时移送商务、工商、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信用惩诫) 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携款逃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系统黑名单,上报省级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